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HDV-114-司促-2283-202503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83號 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債權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姿云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