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HDV-114-司促-229-20250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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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9號 債 權 人 久久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惠芬 上列債權人久久峰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家瑋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久久峰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倘無 依據,請依民法第203條規定,聲請更正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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