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HDV-114-司促-2290-202503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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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90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周郁翔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附分期付款約定書記載內容,逾期款滯納金係按「 逾期款」金額計算,而本件分期付款債權尚未全部屆期。貴公司請求債務人給付剩餘分期總價金暨逾期款滯納金之依據為何?請釋明之。如無法釋明,請更正請求之標的及數量(表明請求逐筆分期價金及逐筆逾期滯納金之起訖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