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HDV-114-司促-2305-202503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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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許芝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965元及其中新臺幣79,184 元自民國11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許芝妍 於112年09月0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 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 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二)債務人許芝妍 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79184元,但 於113年10月09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 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84965元,雖屢經催 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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