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HDV-114-司促-2332-20250326-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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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2號 債 權 人 蕭如彬 債 務 人 謝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1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332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1年10月1日 3,000,000元 111年10月1日 CH535349 002 111年10月13日 200,000元 111年11月2日 WG0000000 003 111年10月13日 100,000元 111年11月13日 WG0000000 004 111年10月13日 100,000元 111年12月13日 WG0000000 005 111年10月13日 100,000元 112年1月13日 WG0000000 006 111年10月13日 100,000元 112年2月13日 WG0000000 007 111年10月13日 100,000元 112年3月13日 WG0000000 008 111年10月27日 400,000元 111年11月26日 WG0000000 009 112年12月27日 410,000元 112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10 112年12月27日 300,000元 112年12月27日 WG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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