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HDV-114-司促-2337-202503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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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7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列債權人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蕭孟滇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