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HDV-114-司促-2369-202503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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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葉亭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零玖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亭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累計82,209元 正未給付,其中76,737元為消費款;4,272元為循環利 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3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854元 葉亭筠 自民國114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2883元 葉亭筠 自民國114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