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HDV-114-司促-2391-20250312-4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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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 債 權 人 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建華 上列債權人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謝帛育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計算式內所載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 0元係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費或他案之支付命令聲請費?若為 本件支付命令費用,倘本院准許本件聲請,依法應裁定由債務人 負擔,毋庸重複聲請,請更正請求金額(扣除支付命令500元部分 ),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2件;若為他案支付命令聲請費, 請提出釋明曾有該費用支出之資料,並提出該費用得於本案併與 請求之依據及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