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HDV-114-司促-2433-202503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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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3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許元皇即許良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945元,及其中新臺幣 48,971元自民國93年1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568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 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7,585元,及自民國100年5 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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