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HDV-114-司促-2523-202503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古曛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 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 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 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 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 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 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 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 貸款,聲請人於112年10月13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 用貸款11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係 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8.97% 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應按 月繳付利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四條第五款)。 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 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 :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 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 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 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帳戶動撥循環型信 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三款)。 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 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 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 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 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 盡舉證之責。 四、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3年12月21日止即未依約 定還款,聲請人於114年02月27日寄發繳款催告信函限 期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 附表所載之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未償。本案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996元 古曛瑀 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4月01月21日止 年息10.68% 001 新臺幣107996元 古曛瑀 自民國114年0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2.81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0.68%計算之利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