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HDV-114-司促-2620-202503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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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曹婉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借款利率依年利率 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1,92 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債務人若未依約按 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6,91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 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1927元 曹婉茹 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96915元 曹婉茹 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1927元 曹婉茹 暨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96915元 曹婉茹 暨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