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HDV-114-司促-2788-202503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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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浩 陳信宗 林美嬌 一、債務人陳浩、陳信宗、林美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 萬伍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浩、林美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 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浩、陳信宗、林美嬌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浩前就讀勤益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信宗 、林美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合 計借款本金新臺幣60,61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陳浩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美嬌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126,55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 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陳浩自民國113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61,725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陳浩、陳信宗、林美嬌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 臺幣35,174元整及附表編號00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陳浩、林美嬌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26, 551元整及附表編號00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788號 利息: 編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174元 林美嬌、陳信宗、陳浩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126551元 林美嬌、陳浩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編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174元 林美嬌、陳信宗、陳浩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26551元 林美嬌、陳浩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