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HDV-114-司促-2837-202503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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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柏睿 陳志成 陳月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貳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柏睿於民國92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志成及陳 月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 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 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1筆,合計新臺 幣585,275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 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 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 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 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 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03月04日)起,改按轉 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陳柏睿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 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 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志成及陳月 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8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6829元 陳月鳳、陳志成、陳柏睿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56829元 陳月鳳、陳志成、陳柏睿 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6829元 陳月鳳、陳志成、陳柏睿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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