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HDV-114-司促-2871-20250321-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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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 債 權 人 劉彥廷 代 理 人 劉銘哲 上列債權人劉彥廷因與債務人蕭少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 彥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權之租賃契約影本,及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之 其他釋明文件影本(如水電費繳款單、借據...等) 二、請提出本件債權金額之詳細計算式。 三、請提出債務人蕭少綸(地址:彰化縣○○鄉○里村○○路000巷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