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HDV-114-司促-2884-202503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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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潘智恩 潘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捌佰陸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智恩於民國(下同)98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 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潘俊明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 款,又於103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潘俊明 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 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 際動用借支686,118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休學日或退伍日(107年7月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 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12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482,86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 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