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HDV-114-司促-2970-202503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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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0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 務 人 莊佳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佳瑋於民國111年6月20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 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 書」(證一)可稽。詎債務人自114年1月20日起即未依約 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 (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 」(證三)為證。 (二)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 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