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HDV-114-司促-2978-202503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粘渝翔(即粘偉信之繼承人) 粘思潔(即粘偉信之繼承人) 粘原輔(即粘偉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粘渝翔、粘思潔、粘原輔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粘偉信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7,398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4,148元,並於繼承自被繼承人粘偉信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