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HDV-114-司促-3008-202503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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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0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賴柏仰地政士即駱集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駱集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64,19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27,678元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31,645元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駱集煌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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