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HDV-114-司促-3057-2025032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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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5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 務 人 許哲銘 鄒月秀 一、債務人許哲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93,506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許哲銘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鄒月秀應就上開債務負擔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057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1 5,977,712元 民國114年2月8日 3.058 民國114年3月9日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 2 715,794元 民國114年2月8日 5.141 民國114年3月9日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