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HDV-114-司促-3098-202503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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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9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沛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8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1期當期計付新臺幣8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2期當期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3期以上每期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計付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沛晴向債權人借款64,8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700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 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 ,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 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 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 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 新臺幣64,8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 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 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 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 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 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