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HDV-114-司促-3153-202503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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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彥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彥澤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20年3月22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97,352 元正未給付,其中93,553元為本金;3,399元為利息;4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林彥澤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9,516 元,約定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20年3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8,900元正 未給付,其中8,803元為本金;9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彥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23日止累計63,238元正未給付,其 中59,682元為消費款;2,368元為循環利息;1,188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1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553元 林彥澤 自民國114年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803元 林彥澤 自民國114年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9682元 林彥澤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