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3
案號
CHDV-114-司促-370-202501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0號 債 權 人 朱翊霆 上列債權人朱翊霆因與債務人周育豪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朱 翊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