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3
案號
CHDV-114-司促-371-202501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1號 債 權 人 周玉惠 上列債權人周玉惠因與債務人黃雅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周 玉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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