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HDV-114-司促-373-202501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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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3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莊貴香等二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表明請求違約金之起訖期日。 三、陳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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