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HDV-114-司促-446-202501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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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6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壽 代 理 人 黃新波 債 務 人 郭震謙 顏語婷 陳金枝 一、債務人郭震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5,664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郭震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顏語婷、陳金枝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446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號 (新臺幣) (%) (%) 1 86,098元 1.915 113年11月4日起至113年12月3日止 3.6399 113年12月4日起至114年6月3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12月4日起至114年6月3日止 3.9708 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3.9708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9,566元 1.915 113年11月4日起至113年12月3日止 3.6399 113年12月4日起至114年6月3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12月4日起至114年6月3日止 3.9708 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3.9708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