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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15

案號

CHDV-114-司促-528-20250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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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8號 債 權 人 允將日日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柏誼 上列債權人允將日日新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鄭麗娥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允將日日新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3樓之8之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含所有權人鄭麗娥之身分證字號)。 二、承上,另提出債務人鄭麗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三、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及約定年息百分之10依據之貴管理委 員會社區住戶規約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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