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HDV-114-司促-607-202501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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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7號 債 權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曉雯 上列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因與債務人鄭義勇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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