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HDV-114-司促-654-2025012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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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戶籍資料所示,債務人劉進發係受監護宣告人,故請提出 債務人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承上,並請具狀陳報其監護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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