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HDV-114-司促-751-202501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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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1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上列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施萱宇 即施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