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DV-114-司促-881-202501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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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凱爾即呂尚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貳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1.民國108年3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 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64計算 ,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 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 8年3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8,000元整,約定借 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64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 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 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 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 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 款餘額98,93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 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 債權人貸款餘額7,89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 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 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 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 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 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934元 林凱爾即呂尚鴻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四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895元 林凱爾即呂尚鴻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四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934元 林凱爾即呂尚鴻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六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八,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7895元 林凱爾即呂尚鴻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六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八,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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