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DV-114-司促-906-202501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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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06號 債 權 人 陳志文 上列債權人陳志文因與債務人洪淑即楊長庚之繼承人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志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支票利息之請求應自退票日起算,是請提出系爭支票(支 票號碼: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確認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洪淑、楊佳晉應於繼承楊 長庚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倘不更正,請提出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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