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HDV-114-司促-906-20250218-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6號 債 權 人 陳志文 債 務 人 洪淑即楊長庚之繼承人 楊佳晉即楊長庚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長庚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5,432,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長庚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06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3年6月30日 72,000元 113年7月1日 FA0000000 002 113年7月31日 72,000元 113年9月10日 FA0000000 003 113年8月31日 72,000元 113年9月10日 FA0000000 004 113年9月30日 72,000元 113年9月30日 FA0000000 005 113年10月31日 72,000元 114年2月13日 FA0000000 006 113年11月30日(因113年11月31日為曆法所無之日期,以該月之末日即113年11月30日為發票日) 72,000元 114年2月13日 FA0000000 007 113年12月31日 2,500,000元 114年2月13日 FA0000000 008 113年12月31日 2,500,000元 114年2月13日 FA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