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HDV-114-司促-970-20250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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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7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張伶榕律師(即翁子捷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翁子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 1,784元,及其中新臺幣109,357元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翁子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 290,92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於管理翁子捷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