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HDV-114-司促-973-20250203-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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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3號 債 權 人 博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翔 上列債權人博翔興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小豬很忙彰化大埔店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務人「小豬很忙彰化大埔店」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 夥或公司之釋明資料。 三、表明債務人「小豬很忙彰化大埔店」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人) 之姓名、住所,並提出釋明文件。 四、聲請狀應詳細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不得概括以如附件代 之)。 五、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未 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