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HDV-114-司促-988-20250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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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曹彩樺 武陶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曹彩樺於民國110~111年間邀同債務人武陶明月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2筆,共計新臺幣116,941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 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 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 (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 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 率1.77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 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 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 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 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 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 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 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 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㈡、詎債務人曹彩樺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8月6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58,949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 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武陶明月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949元 武陶明月、曹彩樺 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5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58949元 武陶明月、曹彩樺 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949元 武陶明月、曹彩樺 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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