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HDV-114-司促-990-20250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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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邱玟雁 邱聖元 楊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玟雁前於民國103年至107年間,邀同債務人 邱聖元、楊淑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9筆,共計新臺幣239,725元整,借 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邱玟雁自民 國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07 ,11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 7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邱聖元、楊 淑芬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 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