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HDV-114-司促-992-20250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鄭民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鄭民昇持用聲請人核發之 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4年1月10日止,尚結欠新臺幣146,712元消費款、新臺幣5,067元循環利息、新臺幣830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152,609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712元 鄭民昇 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