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HDV-114-司促-993-20250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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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黄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壹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黄淑貞係聲請人所發行信 用卡之持有人陳穎發(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附卡持卡人,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連帶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1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1年12月17日止,尚結欠新臺幣93,545元消費款、新臺幣9,366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102,911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545元 黄淑貞 自民國91年12月18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新臺幣93545元 黄淑貞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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