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HDV-114-司催-22-20250207-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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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羅鳳如 張正楊 張正怡 上列聲請人羅鳳如等三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羅鳳如等三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票號WG20082921、CH328521本票影本或釋明本票之票號 、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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