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HDV-114-司催-39-20250221-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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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邱雲嬌 上列聲請人邱雲嬌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邱雲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聲請人姓名是否更正為「郭邱雲嬌」,併補正正確之簽 名或蓋章。 三、併退郵局匯票(匯票號碼:00000000000)乙紙(抬頭錯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