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10
案號
CHDV-114-司催-4-20250110-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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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俊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遺失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查該 公司之營業所設於苗栗縣苗栗市,其證券履行地應為該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