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HDV-114-司催-45-20250314-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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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鄭淑芬即鄭水木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鄭淑芬即鄭水木之繼承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鄭 淑芬即鄭水木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及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併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全體繼承人簽章),並以分得股票之繼承人為聲請人(倘遺產尚未分割,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 二、聲請公示催告之附表,與所提出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掛失函所載數量不同,請確認本件聲請之「張數」及「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