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HDV-114-司催-47-20250314-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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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詹錦秀 上列聲請人詹錦秀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詹錦秀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 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PUA6366364、PUA6366365號 )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