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HDV-114-司催-60-20250328-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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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施瑞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6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4669-7 1 1000 002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4670-3 1 1000 003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4671-5 1 1000 004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4679-0 1 1000 005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4680-6 1 1000 006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4681-8 1 1000 007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4682-0 1 1000 008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4683-1 1 1000 009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4684-3 1 1000 010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4685-5 1 1000 011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4686-7 1 1000 012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8172-0 1 1000 013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E-0001475-0 1 10000 014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567-4 1 657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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