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V-114-司催-61-20250331-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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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恩樟 上列聲請人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合峻 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欄位,並無記載負責人姓名 ,請提出正確(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含發票人暨負責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