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HDV-114-司執救-2-20250122-1
字號
司執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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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蔣智閔 輔 佐 人 蔣靜茵 代理人(法 蔡松均律師 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邱宥鈞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 行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執行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執行費者,執行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執行救助,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明。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法律扶 助,有該會審查表在卷可稽。且未有顯無理由之情形,依上 開規定,其聲請執行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