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DV-114-司執-4226-202501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22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張焜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焜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張焜綺所有對第三人國軍 澎湖財務組之薪資債權及查詢人壽保險資料,該第三人所在地為澎湖縣馬公市,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