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HDV-114-司執-4410-202502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卓振賢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倪煜翔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其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足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20日通知應於1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1月22日收受上開補正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