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HDV-114-司執-4475-202501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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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7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楊富茗 債 務 人 許躍騰即山上有魚日式料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躍騰即山上有魚日式料理間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發債權 憑證,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嘉義縣,有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