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HDV-114-司執-4618-202501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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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18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許有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 樹仔腳郵局之保險契約債權,而查第三人營業所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中市,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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